第214章 古人打开新思路,不止要踩四脚,还要找块砖! (第1/2页)
嬴政冷哼一声。
“这位妇女是什么行为暂且不论,这歹徒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强迫妇女行不轨之事,死了也活该!”
大秦对这种人,往往会对其施以肉刑。
扶苏亦是眉头一皱。
“这种案件不值得讨论吧?”
“这名女子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了。”
“若是她不将歹徒推入粪坑,她势必清白不保。”
“若她没有跺那几脚,任由歹徒爬出,歹徒恼怒之下,那后果可就不堪设想。”
“甚至我觉得,她直接将其杀死,都是情有可原。”
......
李世民眉头紧锁,不解地说:
“明明是这名男子犯了强奸罪,为何会与这女子扯上关系呢?”
实际上,在唐朝之前的法律体系中,并未有单独的强奸罪这一罪名。
大唐将强奸罪与通奸罪等罪行区分,并详细记载于《唐律疏议》之中。
根据大唐的法律,如果妇女是主动与男子通奸,那么将按照通奸罪来处罚。
然而,若妇女起初遭受强奸,但后来出于无奈顺从了男子,这样的情况也同样会被视作通奸处理。
简而言之,要构成强奸罪,必须满足妇女自始至终坚决反抗,使得男子无法得逞,或者妇女在被打晕、打伤后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。
在这种背景下,女子前去官府告发,官府才会以强奸罪来处罚那名男子,否则,两人都将按照通奸罪受到惩处。
大唐对于强奸犯的处罚力度是相当严厉的,并且对于强奸罪有着细致的划分。
根据情节的轻重,处罚也会有所不同,轻者施以杖刑,重者则直接判处死刑。
李世民有些无语道:
“这名男子,大冬天在冰面上......这得急色成啥样了。”
“他必然是个祸害!”
“若他身在大唐,虽不至于判死刑,也难逃重罚。”
“这名女子也算是为民除害了。”
......
【当年,这一案件确实引发了广泛的争议。】
【有人提出,踩下第一脚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。】
【然而,踩下第二脚、第三脚,则被认为是事后防卫,已然超出了必要的防卫范畴。】
【这种行为被视为防卫过当,导致了他人死亡,因此有涉嫌过失和故意伤人罪的可能。】
......
永乐年间。
朱瞻基一脸困惑。
“这不就是正当防卫吗?还有什么争议可言?”
朱棣则是认真思索了一下开口道:
“华夏后世言论自由,这仅仅是讨论而已。”
“朕猜测,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,甚至过失和故意伤人罪,在华夏后世都是有一个评判标准的。”
“接下来应该就是这位罗老师来说明这个标准了。”
“咱们再认真听听。”
说罢,两人皆正襟危坐,等待着罗老师的分析。
......
【各位同学,让我们一起来思考一下。】
【你们知道什么是“危险排除一般人标准”吗?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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